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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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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务与先进技术、支付渠道与支付工具紧密结合,衍生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为促进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健康规范发展,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对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

  有待提高至立法层级

  对于《办法》的实施,两位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周振海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但是他们也指出,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而《办法》只是从宏观的角度对非金融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准入、经营进行规范,在立法的层级及规范的内容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办法》难以规范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构建有效的监管合作机制;二是《办法》及相关制度在备付金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备付金风险隐患较高;三是《办法》对支付机构规定的处罚力度不足。

  针对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上述问题,两位代表都建议,可以制定行政法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提升现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法律层级,构建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制度基本规则。杨小平强调,由于大部分非金融机构通过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吸收客户备付金的方式开展支付业务,相关客户备付金的安全与支付体系安全,甚至与金融稳定密切相关。因此,提升立法层级,强化监督管理势在必行。当前,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核心词:联动机制、保证金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合理处罚

  谈到《条例》的具体制定,周振海和杨小平表示,可以建立支付机构监管体系,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形成以人民银行牵头,工商、财政、税务、公安等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监管联动机制。周振海在建议中表示,首先,在《条例》中应当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对支付机构在注册登记、网络运营、营业范围确定、广告宣传、发票管理、税收稽查、财务管理、消费维权等方面形成监管联动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支付机构经营管理相关情况,督促支付机构规范运营。其次,在备付金管理方面实行特别保证金制度。针对当前备付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按照疏堵并举、宽严相济的监管思路,研究对备付金实行特别保证金制度。同时,监管部门有权根据货币服务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提高保证金额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特别保证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内容。

  而针对目前热议的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周振海与杨小平认为,须进一步明确支付机构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权益保护范围、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金融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保护程序,同时通过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清偿债务等程序规定,从多方面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完善对支付机构的处罚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