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运用民法典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7-10    点击量: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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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升民事案件的审判能力、更加注重情感的修复、积极地做好庭外延伸,来强化案件审理的效果,从而维护好广大儿童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广大儿童由于其身份的特殊,自然成为民法典重点关注的群体。未来,人民法院需要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积极地运用好民法典,来维护广大儿童的合法权益。

首先,需要提升案件的审判能力,全面倾听儿童的意愿意见。家事案件中,孩子作为一个特殊主体,常依附于父母,缺乏独立性,难以真实有效地表达其意愿。此种情形,成为案件审理的一项难点。为此,民法典全面吸收了尊重儿童意愿的理念。比如,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如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尊重其意愿。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列为同意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必备要件,充分体现了对儿童个人意志的尊重。所以,为贯彻这一理念,需要将提升审判队伍的能力作为重要抓手。通过定期培训、考核,来培养民事法官对儿童身体、心理的专业性认知,以便在法官与儿童交流时能有效地掌握其语调、表情以及心理变化,探寻其真实意愿。

其次,要更加注重情感的修复,降低家庭破裂对儿童的伤害。在家庭关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明确将儿童列为家庭成员,并在其他条款中,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将儿童列为家庭成员有利于提醒父母,孩子也是家庭中的平等一员,应予以同样的尊重与理解。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为尊重与爱护儿童,降低家庭破裂对儿童的伤害,民事法官要更加注重各方情感的修复。要善用调解的工作模式,从情感修复入手,创新实施感情调查、情感回归、亲情规劝、案后回访的“四步走”工作方法,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的方式,从法制、人情、伦理和习俗等方面探寻各方矛盾的根源,努力解开各方心结,修复情感,减少和降低家庭破裂对儿童的伤害。另外,还可利用人民陪审员的资源优势,发挥人民陪审员中教师、心理专家的职业特点,最大限度为儿童排忧解难。

最后,要更加做好庭外延伸,倡导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民法典第三十四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情形时对儿童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义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育机构的追偿权,防止儿童在受到损害时,教育机构因追偿权不明而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上述规定,都从不同的角度来强化了社会各方在保护儿童方面的力度。为此,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倡导,通过联合公安局、民政、妇联、社区等相关部门,强化多元化纠纷化解的合力,妥善化解涉及儿童的各类纠纷。此外,在倡导过程中,法院应强化宣传,通过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等方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形成保护儿童、关爱儿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