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为复工复产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

来源:高检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3-20    点击量: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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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高检专门以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为主题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有哪些方面的考虑?
 
  苗生明:经济社会是一个动态循环系统,不能长时间停摆。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是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准确把握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的阶段性变化,因时因势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
 
  我们注意到,近一段时间来,各地都在积极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但这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与复工复产工作相关的案件。
 
  2月25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政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检察机关立足不同于平时、不同于非疫情时期的经济社会背景和办理涉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影响,积极履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和工作着力点,统筹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先后出台多项政策,及时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法治支持。
 
  我们知道,当前全国民营经济总量占GDP比重已经超过50%,这批典型案例绝大多数都是围绕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在这批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时,始终将“少捕慎诉”的司法办案理念,一以贯之地坚持和延续。特别在当前疫情期间民营经济复工复产本就存在特殊困难的时刻,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办案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平等保护,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更为重要。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教育警示作用,我们这次专门编发了第六批5个检察机关保障复工复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二、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依法从严追诉妨害复工复产的案件,也有为保障复工复产对企业负责人慎用强制措施、慎重把握入罪关的案件,这向社会传递了怎样的法治信号?
 
  苗生明:这次我们一共发布了5个支持复工复产典型案例,有的是对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犯罪的企业通过调查核实监督撤案的案件,有的是对复工复产企业负责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也有依法从快从严惩治利用口罩对复工复产企业进行诈骗的案件。
 
  这些案例一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复工复产企业案件时,对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四类秩序妨害复工复产和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相关犯罪,坚持依法从严追诉、绝不手软。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出这样一种信号: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到对企业复工复产有所影响的案件时,要依法妥善把握好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问题,及时考虑政策上的调整和法律标准上的准确把握。
 
  比如,有的企业家从被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较长时间处在被刑事追诉的状态,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就应当及时作不起诉决定,让他们全身心投入生产经营。还有一些企业负责人本身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一旦被长期羁押,企业生产经营将受到很大影响且无法挽回,那么对于没有羁押必要的,只要不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就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让他们出来尽快复工复产,多为社会做贡献,这样的办案效果就很好。但要说明的一点是,变更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法律责任就没了,最终还是要根据案件审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该起诉的还是要起诉,该担责的还是要担责,但在这之前,他们仍可以继续投入生产经营。
 
  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还要结合办案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受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包括及时追赃挽损,也可以适当延伸职能,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三、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正常复工复产的犯罪行为,如何做到精准打击、有效监督?
 
  苗生明:在办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正常复工复产的案件时,主要体现的是从严、从快和最大程度帮助企业追赃挽损。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正常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主要包括这几类,如以防疫为名暴力阻碍企业复工复产,违法阻路阻工、敲诈勒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强迫交易;诈骗、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危害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
 
  比如山东青岛桑某某涉嫌诈骗案,被告人利用复工复产企业主着急为员工购买口罩的急切心理,多次诱骗被害人向其支付所谓的“口罩款”26.5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努力把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及时引导侦查机关灵活采用电话询问、远程视频等方式,全面、快速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督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尽快退赔,减少对企业复工复产的不利影响。在公安立案10天内,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桑某某家属也代其退赔了全部赃款。此后,检察官还主动帮助被害人企业联系防疫物资正规采购渠道,并对物资采购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向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目前该企业已经顺利全面复工复产,正常运转。
 
  在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同时,企业开始有序复工复产,对防疫物资、生产物资的需求激增,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追诉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震慑犯罪,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法治环境。
 
  另外,如果涉案企业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因案件查处受到影响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立案。
 
  比如四川峨眉山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该公司因破产重整,只有一半生产线运行。疫情暴发后,当地政府为解决市面上“一罩难求”的局面,支持该企业全线投产。该企业因内包装袋库存不足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失效日期为2018年2月的内包装袋,但实际上经过鉴定,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规定。检察机关介入了解相关情况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以“经侦查不构成犯罪”为由及时作出撤案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这起案件最终能够被审查确定不构成犯罪、作撤案处理,与公安机关接受检察机关引导取证意见、积极认真、客观且实事求是地调取证据有直接关系,也可以说是通过公、检二机关的共同负责的工作,查明了真相并依法作出恰当的处理。
 
  四、在办理涉嫌犯罪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怎样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障复工复产?
 
  苗生明:“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企业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复工复产企业更是如此。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把握依法办案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之间的关系。
 
  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骨干,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并依法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已经逮捕的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嫌罪行不是特别严重、不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罪行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就罚金刑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需要,提出适度罚金刑量刑建议;对于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建议法院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比如浙江省湖州市王某某、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到,王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当地为数不多可以复工的物流企业,并承接了多笔防疫物资运送业务。为保障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物流畅通,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王某某、符某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数额和涉案税款全额补缴的客观实际,依法对王某某、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经释法说理,针对性进行法治教育后,及时结束犯罪嫌疑人被刑事追诉的状态,使王某某能够全身心投入物流公司的经营活动,他还主动向当地慈善机构和乡政府捐款捐物,以极大的热情和诚意为防疫期间开展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运输贡献力量。
 
  五、前五批都是刑事案件,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是民事监督案件,这种变化背后的考虑是什么?对复工复产有什么样的意义?
 
  苗生明: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持续深入,统筹防疫和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相关案件也不仅仅涉及刑事案件,还可能涉及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的案件。
 
  就这次发布的案例来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对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和企业复工复产问题一直高度关注,充分认识到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至关重要。
 
  江苏省A建工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中,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接到群众来信,反映该企业因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有近3000万元资金被法院冻结。该企业认为,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求冻结1600余万元,目前冻结的数额已经远远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企业正需要集中向工人、材料商支付大量的工资和款项,同时近期几家下属建筑单位陆续复工,急需启动资金,而两个账户均被冻结,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困难。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原来,法院在春节前接受原告的申请后,经过调查,发现当时该企业共有两个账户,其中任何一个都未达到1600余万元,所以,才向银行发出冻结两个账户的函,但后来因为春节期间账户中回笼了部分资金,其中一个账户的金额达到了1600万元,只是因为受疫情影响信息滞后,导致了客观上超金额保全的状况。2月13日,淮安区检察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及时解除对该企业超出保全标的额账户的冻结并妥善处理相关信访事宜。接到检察建议后,承办法官立即协调银行,对超出保全标的额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冻,帮助A建工公司迅速复工复产,为疫情中的民营企业“雪中送炭”,传递司法温情和善意,实现多赢共赢。
 
  这充分说明,检察机关对支持复工复产的服务保障是全方位的,不仅限于刑事领域。下一步,我们还将持续关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领域的案件,依法及时有效为复工复产提供全方位、无死角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