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文件 京司发〔2017〕41号

来源: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宣    发布时间:2017-07-06    点击量:81

分享到: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7年律师事务所

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开展在即。同时,今年我市将进行四年一次的律师执业证书换证工作,需要对全市所有律师执业证书进行更换。根据工作安排,今年的年度检查考核与更换律师执业证工作同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的分所,应当接受司法局的年度检查考核。

  二、考核时间

  2017年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从4月17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阶段(4月17日至4月24日),律师事务所完成自查工作。

  (二)考核换证阶段(4月25日至5月31日),各区司法局完成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各律师事务所在现场办理年度考核时,向所在区司法局上交本所全体律师执业证书。各区司法局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后,及时上交到市司法局,换领新的律师执业证书,下发各律师事务所。

  (三)市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律师的检查考核工作,并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二)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时对市律师协会对本辖区内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将考核材料及考核结果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执业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时做好会员注册审查工作;将律师执业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四)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相关要求,对本所执业管理工作全面自查,继续完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本所及本所律师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考核内容

  各区司法局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包括:

  (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二)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许可、备案情况;

  (三)按照要求参加市、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

  (四)代理重大、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及律所内部集体讨论代理工作情况;

  (五)规范案件代理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公、检、法、司、税及证券监管部门等投诉、查处的情况;

  (七)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八)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聘用人员指导、监督和管理情况;

  (九)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十)律师事务所有兼职律师的,对兼职律师管理情况;

  (十一)“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合伙人、地址、联系方式等网上信息登记情况及律师网上信息登记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二个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2.依法办理许可、备案。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按规定办理许可、备案手续;

  3.办公场所与登记备案址一致,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求,没有私设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执行规范。2016年12月31日以前开业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

  5.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有效监督管理,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情况掌握及时准确;

  6.代理重大、群体性案件能够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积极使用律师事务所案件登记统计系统,对本所代理案件情况登记上报;

  7.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8.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配有专门财会人员。2016年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通过年度财务审计;2016年12月15日以前在银行开户律师事务所已上报年度财务报表;

  9.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所正常运营的重大纠纷;

  10.积极开展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律师事务所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对律师党员管理教育规范,支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11.按照规定履行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

  12.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种类齐全、内容真实;

  13.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的;

  2.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年度执业报告和律师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

  3.不按规定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人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手续,经整改仍未办理的;

  4.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本所律师进行管理指导,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5.不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律师管理具体工作要求,放任、纵容、袒护本所律师执业违法行为,致使律师突破管理底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6.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7.不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

  8.拒不参加检查考核,或公告考核时间结束后仍未提交相关材料,以及未按时参加年度财务审计的;

  9.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对本所律师党员不履行党员管理责任,导致党员律师发生重大政治问题,或发生危害国家安全问题的。

  六、考核、换证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按照自查、网上申报、区司法局审查备案、市司法局同意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

  1.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和市律师协会有关律师考核要求,组织召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会评议会,对本所全部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如实进行评议,确定考核结果,对考核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律师,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并向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2.律师事务所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本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律所基本情况;

  (2)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3)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年度执业活动开展情况

  (5)收入及纳税情况

  (6)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7)被投诉和处理情况

  (8)重大事项变更情况、重大法律事务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情况;

  (9)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建工作情况。

  (10)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税务、证监等部门立案查处和行政处罚情况;本所律师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刑事处罚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况;本所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情况;

  (11)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网上申报和审核

  1.自查符合考核标准的,4月25日起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word或txt文档)。

  2.区司法局对提交考核申请并经市律师协会“初审通过”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网上审查;审查通过的,告知现场办理时间;审查未通过的,告知原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重新提交考核申请。

  (三)现场办理

  1.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区司法局告知的现场办理时间,持下列材料办理年度检查考核手续;

  (1)加盖公章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原件二份;

  (2)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一式三份);

  (3)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全部律师执业证书;

  (4)2016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上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6)有兼职律师的,需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继续从事兼职律师的证明(原件)

  (7)履行市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8)为所内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银行划账单据复印件);

  (9)市、区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司法局应在三日内将收回的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表(一份)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上交市司法局,即时换领新制作的证书。

  2.区司法局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后,依照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区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3.考核结果评定为“合格”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合格”字样。

  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司法局认为该所在内部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需要规范的情形,可以向其发放“规范执业建议”,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4.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区司法局应当书面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一般为15日至3个月以内。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考核。重新申请考核结果仍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经立案调查后认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5.区司法局应当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申请复查。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律师考核,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6.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立案调查的、已经调查拟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行政处罚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或律所内部存在重大纠纷影响本所正常运营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7.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区司法局书面公告责令其15日内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区司法局书面报市司法局予以公告注销。

  七、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

  (一)市律师协会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区司法局应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1.区司法局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电子版),加盖区司法局公章;

  2.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各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按照参加考核、未参加考核、整改数量及情况、暂缓考核名单及原因、合格或不合格名单及原因等分类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加盖区司法局公章;

  3.各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原件一份);

  4.各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

  5.各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6.拟注销或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市司法局收到备案材料后,2017年7月底完成汇总,将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在指定报刊和北京市司法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

  八、注意事项

  1.认真核对信息。律师事务所请认真核对网上信息,按规定组织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律所及律师信息填报不完整、不真实的,将影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进度。

  2.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请律师事务所于4月17日前,完成本所新申请的行政许可、备案和服务事项的网上申报工作,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至住所地区司法局。为确保网上信息的准确性,建议在本所考核期间,暂缓提交新的行政申请事项,待本所考核结束后,再予申请。

  3.执业衔接保障。年度检查考核期间,律师因执业证上交等原因办案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证明的,各区司法局将予以出具,为执业提供便利。

  4.对依法规范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开辟“绿色通道”。将对2015年以来未受到过群众有效投诉、未受过公检法机关违法情况反映、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税务、证监等部门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行业纪律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开辟年度检查考核“绿色通道”。各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将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优先安排考核。

  九、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各区司法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认真开展年检考核。对所内律师违法行为突出,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要对照考核标准,严格审查。对存在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补充或说明,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公正评定结果。

  (二)加强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备案审查工作。市律师协会要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通知要求,确定2017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相关事宜,制定有关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衔接顺畅。

  (三)严肃查处年检考核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各区司法局、律师协会要结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开展执法、执纪活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遵守执法纪律,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发现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违法情形的,要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区司法局要及时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的,依法收回并注销执业许可证。

  附件: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印模

  2.律师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印模

  3.年度检查考核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4月14日

 

  附件1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印模(样式)

  1、考核年度:二0一七年度

  2、考核结果(字样):合格不合格

  3、备案机关:

  

 

  4、备案日期:2017年6月—2018年5月

  说明:

  “ⅩⅩ区”分别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

 

  附件2

  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印模(样式)

  1、考核年度:二○一七年度

  2、考核结果(字样):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3、备案机关:

  

  4、备案日期:2017年6月—2018年5月

  说明:

  “ⅩⅩ区”分别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

 

  附件3

  年度考核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一、市局、市律师协会年度考核事项联系人

  市局律师监管处陈鹏许子恒盛力峰

  58575670、58575761、58575782

  市局律师综合处王凯58575628

  市局律师许可处徐小玲58575626

  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部杨宇64515969(4月)

  市律师协会办事大厅64515982/5983/5984/5985(5月)

  网络技术支持赵莉58575527

  二、各区司法局联系方式

  东城区司法局律师监管科84228053

  西城区司法局律师监管科83975226

  朝阳区司法局律师综合科85821651

  海淀区司法局律师监管科88466240

  丰台区司法局律师管理科63854724

  石景山区司法局律师管理科68811143

  门头沟区司法局公律科69827136

  通州区司法局公律科69516148

  大兴区司法局公律科69258014

  昌平区司法局公律科89704148

  房山区司法局公律科81387350

  顺义区司法局公律科81485194

  怀柔区司法局公律科69606200

  平谷区司法局公律科89991842

  密云区司法局公律科69056491

  延庆区司法局公律科69147173